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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四大新规

文章出处:公司动态 责任编辑:东莞市国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11-12-21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的火爆,掩盖了在这种火爆场面背后的一些隐患,如一些企业盲目的与一些小中介、小机构的派遣公司合作,可能风险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是增加。这就必须弄清《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新规定,从而选择与符合新法规定的优质派遣公司合作,才能双赢。新法有如下几大重要规定:     

1、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十万元      新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2、禁止转派遣、再派遣,包括派遣公司之间的转派遣、再派遣      新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3、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新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新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对于以上规定,注册资本不低于五十万的标准,将使得一部分缺乏资质的小中介、小机构退出派遣行业。当然目前也有一些达不到新法要求资质的小公司已经开始重新注资,但是这种临时的注资并不能马上提升专业、服务等方面的实力。     

另外,新法关于禁止转派遣、再派遣,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转派遣、再派遣,这对于整个行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将铲除这颗行业毒瘤。转派遣、再派遣现象在目前的派遣行业当中非常严重,它不仅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而且在新法的环境下,必将给用工单位带来巨大风险隐患,而最倒霉的可能是劳动者。     

上面四项规定实质上是相辅相成,环环相扣的。禁止转派遣、再派遣与“连带责任”的规定,都是对于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一种保护,因为连带责任,用工单位不得不选择优质可靠、实力强大的派遣公司合作,否则连带责任的条款将会给用工单位带来不小的麻烦。而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注册资本不低于五十万的要求都是对于派遣公司的实力的检验,没有一定的资本和实力,在这样的条件下是做不下去的。     

新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对于整个行业来说,将引导派遣行业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而对于具体的派遣公司来说,是好是坏,就看在这样的竞争中如何做强做大。对于用工单位来说,只有选择优质的派遣公司,才能真正达到选择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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